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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
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院,成铁分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现将《四川省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2日
四川省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
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各司法主体的办案责任,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对检察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四川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就入额领导干部办理案件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凡进入员额的领导干部均应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现象发生。
第二条 入额领导干部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依法依规,遵循办案规律;
(二)亲历亲为,符合司法要求;
(三)突出主体,加强监督制约;
(四)权责相当,坚持权责明晰。
第三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分管的检察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四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
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
省检察院检察长以外的其他入额院领导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
各级检察院应当综合考虑领导职务、分管领域、所承担的检察工作量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等因素,在本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之上,合理确定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数量。办案数量的标准应当根据检察工作任务、检察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入额领导干部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减年度办案任务的,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各级检察院应当探索办案环节的甄别分流机制,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推荐给入额领导干部办理。
第六条 各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各级检察院负责每年度定期通报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领导干部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办案数量、案件类型、检察程序、参与方式等,保证办案情况全程留痕,接受干警监督。
第七条 本意见所称入额领导干部,除特别列明的以外,是指进入检察官员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本意见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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