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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
案件承办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院,成铁分院:
现将《四川省检察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2日
四川省检察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认真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公正、科学、高效的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承办确定,是指在受理案件、立案后,依据案件承办确定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检察官的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案件承办确定应当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公平合理、动态平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检察长统一领导案件承办确定工作。
案件管理、案件办理、信息技术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案件承办确定工作。
第五条 办案部门负责根据本部门检察官配备、案件类别等因素,拟定本部门案件承办确定方案,经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案件承办确定方案确定后,由案件管理部门协同技术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进行预先配置。
案件承办确定方案通过后不得临时变更,根据办案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下级院确定的案件承办确定方案,由本院案管部门统筹后报上级院案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外,由案件管理部门依照案件承办确定方案,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随机方式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检察官。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
第七条 办案部门自行受理、立案的案件,由办案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以随机分案或指定分案方式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检察官。
第八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部门负责人应当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指定分案方式分配案件,也可以规定全部或部分采取随机分案方式。
第九条 经案件管理部门随机分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承办检察官的,应当由原承办检察官填写《变更案件承办人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一)属于关联案件、系列案件需要由同一检察官办理的;
(二)依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三)承办检察官因学习培训、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该案件的;
(四)上级院或本院明确规定需要变更承办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超出规定事由或规定时间需要变更承办检察官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及时提出暂停参加轮案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一)连续休假的;
(二)借调或者外出学习的;
(三)其他情形。
暂停轮案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案件管理部门恢复轮案。
第十一条 各级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办案部门沟通协商,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案件分配工作符合办案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各单位执行案件承办确定方案情况应记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管理日志。
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本规定情形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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