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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提升评查能力,构建科学检测、纠错问责、联动共赢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管理监督,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依据《四川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结合德阳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及时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评查意见,督促整改纠正、查究责任、切实解决问题,以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提高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满意度。
二、评查类型
案件质量评查分为重点评查、常规抽查、专项评查和个案评查四种类型。
(一)重点评查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逐案开展重点评查:
1.自侦类案件:立案后撤销案件(含撤人)、不起诉案件、审查起诉改变定性且被法院生效判决采纳的案件;
2.侦监类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法院生效无罪判决案件;
3.公诉类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法院生效无罪判决案件、法院生效判决改变定性的案件;
4.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评查的案件。
各基层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重点评查案件产生后的10日内,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逐案撰写案件质量评查报告,盖院章后书面报送市院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同时报送。每季度末,各院应梳理、汇总本季度辖区重点评查情况,对该季度重点评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季度评查报告,并填写重点评查案件情况统计表于该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一并报送市院。市院汇总全市重点评查工作情况后,统一报送省院。
(二)常规抽查
对办结后的案件应当定期开展常规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年常规抽查的案件数量应当达到全年案件受理数的10%,抽查的范围应当覆盖到各业务条线不同类型的案件,覆盖每一名办案人员。案件质量常规抽查采取各基层院交叉评查、市院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季度抽查的案件,由市院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取后另行通知。
常规抽查实行一季一报告,各基层院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书面报送常规抽查案件质量评查表、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季度评查报告、及案件常规抽查统计表,电子版同时报送。市院汇总全市常规抽查工作情况后,统一报送省院。
(三)专项评查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可以组织专项评查:
1.涉及民生民利、群众关注的案件;
2.涉及新类型犯罪的案件;
3.涉及诉讼权利保障、强制措施使用和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容易发生问题程序节点的案件;
4.涉及新法律新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案件;
5.其他需要进行专项评查的案件。
市院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本年度全市年度专项评查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各院也可以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开展案件专项评查。
专项评查实行一项一报告,由组织专项评查的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办案部门于专项评查结束后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案件质量评查表、案件质量评查报告、专项评查报告及专项评查统计表,电子版同时报送。
(四)个案评查
对于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办案部门办案质量问题,且不宜纳入复议、复核、刑事申诉复查等法定救济程序的案件,各院案件管理部门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进行个案评查。
个案评查实行一案一报告,评查人员应当在案件移送评查后一个月以内,完成评查工作并向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案件质量评查表、案件质量评查报告;疑难复杂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完成评查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各基层院应于个案评查工作结束后的10日,向市院书面报送案件质量评查表及评查报告,电子版同时报送。
年度评查工作实行一年一报告,各基层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5日之前向市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年度评查工作报告,电子版同时报送。案件质量评查的相关材料应当装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评查标准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围绕下列标准,客观、 公正、全面评价办案质量:
(一)证据采信与排除符合法律规定,组织与运用符合逻辑和办案规律,证明标准达到法律要求;
(二)认定事实清楚,叙述详略得当,用词注重法言法语;
(三)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准确;
(四)办案程序合法、规范;
(五)风险评估预警及时、准确,等级判定合理,应对处置积极有效;
(六)文书制作基本要素完整,说理充分,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七)及时、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手续完备;
(八)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九)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全程、及时、规范;
(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重大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各条线具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待省院下发后贯彻执行。
四、评查方式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网上评查为主、书面评查为辅,各院自评、交叉评查、市院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基层院根据市院的安排,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开展评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可以与案件承办人或部门负责人座谈,走访案件当事人,走访律师、法律工作者,走访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意见和建议,使案件评查活动更具公开性与针对性。各院业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院负责组织全市的案件重点评查、常规抽查、专项评查及本院案件的重点评查、常规抽查、个案评查、对基层院评查工作的随机抽查和复查。
五.工作安排
(1)部署阶段
市院每季度明确常规评查案件范围(另行通知),适时确定年度专项评查方案,并对各地开展评查工作提出要求。
(2)评查阶段
各院组织评查人员对已抽取的案件开展评查。评查人员要全面查阅案件材料,严格依照评查标准,逐一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逐案制作评查报告,准确、详细描述案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依据,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不能确定的疑难复杂案件报请评查组组长或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体讨论、评议,待提交评查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评查结论。存在争议的案件,还应当一并报送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记录。
(3)复查阶段
市院对各基层院的评查案件进行复查,重点复查存在争议的评查案件。
(4)总结汇总阶段
市院对评查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市评查报告。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对评查中发现的精品案件和优秀法律文书进行总结,予以推广宣传;对评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予以制度化、规范化。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评查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各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评查人才库,强化工作督导。各院应当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给予必要的场所、经费保障,对抽调评查人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应当积极配合并给予时间保障。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评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严格依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开展评查,保证评查数据的真实性,确保评查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实现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证监督效果。
(三)严格纪律,保证工作实效。各评查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查工作纪律,在组长的领导下认真开展评查工作,及时反映评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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