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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2.掌握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
3.对县(市)区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的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不立案决定不当或不提请抗决定不当的,可以调案审查,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依法撤销原决定,并通知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执行。
4.对本院受理和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提请抗诉的检察院或申诉人。
5.发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6.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调解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7.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8.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积极配合侦查。
9.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10.参与办理下级检察院立案审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支持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在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11.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和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12.完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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